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第四条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银川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资料管理中心,其职责主要是接收、收集和保管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利用。第六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七条凡在我市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并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九条对要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按照《银川市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材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停车场、路灯、桥梁、涵洞、排水等建设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建设工程档案;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绿地、纪念性建筑、城市雕塑建设工程以及名木古树、名胜古迹的维修保护工程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7.城市环保、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辖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由我市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有关我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我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档案。第十一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银川市工程建设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见附件二)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十三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报送,实行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市城建档案馆交纳保证金。第十五条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保证金的收取,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批的标准执行。(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退还保证金。一年期满未报送的,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证金补测补绘、收集整理档案材料,但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建设单位。(三)保证金交存期间的利息,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四)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用款时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付。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列城建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档案形成之日起三年内由档案形成的单位保管使用,三年期满即按本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不得遗漏、损坏或者占为己有。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选择接收。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第十七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第十八条被撤消单位的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对接受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并做好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抢救。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城建档案丢失、损毁等其他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的销毁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无故延期或拒绝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负责移交城建档案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严禁涂改、伪造城建档案,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对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城建档案泄密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永宁、贺兰两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