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 —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保留下放行政管理权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现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5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权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81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8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3号)等6部规章涉及的所有行政管理权项进行梳理,决定取消、停止实施17项行政管理权项,保留下放46项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附后);保留下放52项非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调整60项行政管理权项的实施主体(另以政府文件形式公布)。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二、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并录入政务服务系统。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本部门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项,制定动态目录清单,如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目录清单。三、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一律不得转下放或转委托,市政府及其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各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四、本决定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行政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行政许可类的行政管理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市政府各部门可向市政务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并提供与区级各部门协调一致的意见书。市政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修改或废止本决定。五、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第70号、第81号、第97号、第98号、第103号同时废止。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附表1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目录(17项)附表2保留的下放许可类行政管理权项目录(4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