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海北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2025年2月24日州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3月6日北政办〔2025〕7号发布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促进新时代青海省红十字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海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红十字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政〔2023〕55号文件要求,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州情及红十字工作实际,设立海北州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有效提升公众应急救护知识技能普及程度,帮助广大群众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掌握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在遭遇突发意外伤害时能够开展自救互救,为进一步抢救创造条件,从而可以有效降低伤病员的死亡率和致残率,着力打造“红十字救在身边”人道品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助力健康海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是指上级红十字会和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的培训资金、援建省份及援助单位定向捐赠资金、企业及爱心人士定向捐款以及每年州本级“博爱一日捐”总额度的10%捐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州应急救护培训、课程设置、人员保障、运行经费及应急救护技能大赛等方面。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青海省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促进全州应急救护培训事业发展。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来源(一)每年“博爱一日捐”的10%捐赠资金作为应急救护培训专项储备资金;(二)援建省份及援助单位定向捐赠资金;(三)企业及爱心人士定向捐赠资金;(四)上级红十字会支持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五)州财政支持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六)利息及其它。第六条“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师资费用,包括培训班授课教师讲课费、工作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费用、培训班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费用等。(二)培训耗材费用,包括培训材料、教学耗材、课程设计和制作、课程软件开发设计和优化升级、证书费、活动宣传等费用。(三)培训场地费用,包括提供培训所需的场地租金、设施购置、维护等费用。(四)食宿交通费用,包括培训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保障等费用。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在海北州红十字会捐款专用户设立单独项目换算,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资金支出。年初,制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计划,经会党组会议研究,提请州红十字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按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红十字会捐款相关财务规定流程支付。第九条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州红十字会监事会、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每年主动向红会监事会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海北州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2025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