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127号,2003年11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8月1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第五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备。第六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第八条运输预拌混凝土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不得沿途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排水管道或者城区河道内。第九条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相互串通操纵预拌混凝土市场价格。第十条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需要预拌混凝土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第十一条除有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原料供应单位。第十二条专用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罐车、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等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在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现场勘验后,先卸载后接受处理。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配合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处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