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市市徽的尊严,加强对市徽的管理,正确使用市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市徽是成都市的象征和标志。成都市市徽的图案结构,中间是熊猫,周围是和平鸽衔银杏叶、果。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市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市徽。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悬挂市徽。第五条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市徽:(一)市人民政府;(二)区(市)、县人民政府;(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市人民政府派驻外地机构。第六条市徽图案的使用:(一)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开展活动使用的荣誉证、请柬、信封等文书上可印有市徽图案;(二)在旗帜、徽章、奖牌、佩饰上使用市徽图案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市人民政府认为可以使用市徽图案的场合。第七条市徽及其图案严禁用于:(一)私人庆吊活动;(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得使用市徽及其图案的场合。第八条悬挂的市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承担制作市徽的企业,应按市政府规定的通用尺度进行制作;市徽和有市徽图案的徽章、佩饰、奖牌等制品的制作规范及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九条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不合规格的市徽。第十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市徽的,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