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落实推动潮州古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升潮州古城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潮州古城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潮州古城管理委员会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潮州市湘桥区承担城市管理、文化旅游体育管理等领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以下称委托机关),可以将古城区域范围内上述领域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委托潮州古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委托时,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一并委托。第三条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内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第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doc2.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pdf